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批复

2024-11-24 01: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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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