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签订的物业合同无效为由拒付物业费,能否以大部分业主支付了物业费为同意的证据

2024-11-24 07: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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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业主以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签订的物业合同无效为由拒付物业费,是不能以大部分业主支付了物业费为同意的证据,但是可以凭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为证据要求其支付物业费,在签订物业和同时,对方同意签订即表明同意了物业合同的收费规定。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回答2:

业主以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签订的物业合同无效为由拒付物业费,是不能以大部分业主支付了物业费为同意的证据,但是可以凭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为证据要求其支付物业费,在签订物业和同时,对方同意签订即表明同意了物业合同的收费规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扩展资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回答3:

业主大会同不同意和物业公司是没有关系的,无论是和开发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因为业主大会同不同意是业主大会内部的事情,而物业公司是没有能力分辨的,只要业主委员会同意,我们就认为业主大会是同意的,没有必要去检查业主大会是否通过,就像一个公司,我只要看到你签合同改了公章,我管你公司内部同不同意,法律也是支持的。

回答4: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由此可见,未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业委会擅自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但同时,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只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并不能决定业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具体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业主大会已有规定物业管理合同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应从其规定,因为业委会的权利来源于业主大会的授与。
另外根据《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半数(面积半数和人数半数同时满足)业主同意,可以通过以下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因此如果业委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业主大会规定物业合同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而业委会私自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则可在程序上认定该物业合同无效。但由于事实上物业企业已经在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关键在于是否能认定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合同订立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达,双方处于平等自愿不受胁迫。因此,要以大部分业主支付了物业费为同意的证据,就必须先确定缴费行为是否是对物业服务的接受与肯定的意愿表达。个人认为,大部分业主已经缴费并不等于认同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因为业主缴费可能受各种因素的干扰,如知识信息不对称可能受物业公司催缴人员的“威逼利诱”、迫于现实无奈只好缴费等。至于法院会否认可,那要看历史审判实例或法庭辩论的巧舌生花了(比如例举出不能真实表达医院的缴费实例)。

回答5: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