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人的特权:
一、纳税方面的优待,经济上的补助
顺治元年清廷下令:“凡八旗壮丁,差徭、粮草、布匹,永停输纳。”免去了他们除兵役之外的全部义务。同时还发给口粮赡养其家属:“七岁以上即食全俸,六岁以下为半口,减半给粮。因是不劳而食,坐享厚利,如待哺之鸟。”此后,又将京畿500里内圈占的土地拨为旗产,强迫汉民交纳繁重的租税。顺治二年,清廷又制定了赈济八旗的条例,从各方面对旗人给予优待。从顺治开始,清代历朝皇帝都以发放帑金和赏给八旗兵丁钱粮的方式优待旗人。仅康熙一朝,清廷就以“赈济”旗人为由先后发放帑金1200万两白银。
二,赋予八旗旗人在诉讼方面以法定特权。
1、管辖权的特殊:
旗人涉法,分别由宗人府、内务府、各地通事厅管辖(或先行审讯),而逸出国家司法体系之外,在旗、民发生纠纷时,其理讼、量刑将不可避免庇护旗人,引致汉人不满。
2、旗人在刑罚执行方面亦有优待:
如,旗人犯法依律当充军、流放、坐监者,可以带枷示众代替:汉人判徒刑一年,就得坐满一年牢,而等罪旗人带枷20天便可抵刑;汉人被判流放2000里,旗人带枷50天即可。甚至,犯了死罪,如“殴死有服卑幼”,汉人例由刑部“汇题”(成批办理),皇帝泛览一过后便行刑抵命,若是旗人,则须逐案“请旨定夺,不得概入汇题”。若其父祖伯叔兄弟及子孙阵亡的旗人,只要未犯下谋反、杀父等“十恶”不赦之罪,“准免死一次”;其本人尝因出征负有重伤,或军前效力有据,“亦准免死一次”。这么一通融,绝大部分旗人(尤其是满洲人)便都握有一面免死金牌。
3、再有,清统治者虽然也公开谴责旗人不该因其奴仆小有过失即“殴责毙命”,但还是允许旗人随意处置自己的奴仆。
三、扩大旗人升官途径。
清廷定都北京后,王公贵族身居各种要职,享尽荣华富贵。一般旗人既可通过考试入仕,也有其他各种机会做官。如康熙十年,“奏准八旗满洲监生识满汉字者,考试翻译;只识满字,考试缮写。优者授为正八品,以部院笔帖式补用”。
在雍正前,科举分满汉两榜取士,旗人在乡试、会试中享有特殊的优特,只考翻译一篇,称翻译科。
就司法审判程序和结果来看,旗人比民人享有高一等的权利。如果是普通刑事犯罪,原则上无论旗、民都适用《大清律例》,但审理程序上,旗人仍与普通老百姓——“民人”有区别。例如,在驻防八旗的驻防所在地,如果一般士兵犯罪,地方官员无权过问,可由上级军官、主帅处断;如果是军官犯罪,则直接奏请交部议处。旗人经定罪该徒、军、遣者,按照《大清律例》中为旗人特设的“犯罪免发遣”专条可分别折合鞭责或枷号。徒一年者折枷号二十日,流二千里者折枷号五十日,每等递增五日。这样的司法制度明显有利于旗人,他们可以有恃无恐,自恃地方官员不能办理而骄纵,地方官也难于约束。至于旗人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宗室、觉罗,在司法上更享有特权。尤其是宗室,享有极特别的法律地位,比一般旗人乃至觉罗要优越得多。凡关系到宗室或觉罗的刑事案件,多是由宗人府领头审判,刑部等只是参与而无最终判决权。如果审判对象是亲王、郡王,还不能传讯。宗室、觉罗如涉讼还可以免于用刑,可以用银代替。对于经审判确实犯有罪行的宗室、觉罗,量刑上也相当优越。如该宗室觉罗罪该徒流充军,可以折合圈禁,比如徒一年可以折圈禁半年,徒三年可以折圈禁一年等等。如果是命案,宗室觉罗有犯,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罚。如乾隆四十七年宗室伊冲额殴死雇工,宗人府会同刑部仅拟折圈禁八十日,连乾隆都认为太轻不足以示惩,亲自指示改为圈禁一年
是一样的,清朝有特权阶级,但不是满族,而是旗人,这个旗人包括满八旗也包括汉八旗
有种族差别,根本就不是一个部门管的。
汉族平民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