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随军未就业家属的养老保险及医疗 基数是多少?

2024-12-25 2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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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按照南府发[2002]60号文精神,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其档案按原工作身份分别交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工档案托管中心免费代管。从未就业的军属,经本人申请由市劳动和社会局部门审批,可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养老保险
(一)随军家属失业期间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全区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核定,缴费比例18%,每年7月调整。(以区统计局公布数为准)
2002年7月1日—2003年6月30日,月缴费标准为:
450元×18%=81元
(二)必备材料:
1、本人申请书、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待业证。
2、随军家属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3、部队的公示材料(部队将军属的名单公示)。
4、部队出具的享受失业困难生活补助的证明。
5、《南宁市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工作流程:
1、部队将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十天。
2、公示期满后,申报随军家属养老保险手续应提供相关材料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审核,填写《南宁市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一式三份。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审核盖章后,部队单位持《南宁市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到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提供的材料:
本人身份证、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及当年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凭证,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一张,填写好的《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表格在医保中心征缴管理科领取)。
(二)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2001年度南宁市月平均工资为803元)。
2、缴费比例和缴纳金额:按6%计算缴费,2003年6月30日前每人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48.20元。
(三)缴费方式:
首次缴费缴至2003年6月底止,以后按半年或一年缴纳。
(四)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间:
从缴费的次月起,按《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南宁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回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二十五条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七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八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就业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就业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提供的就业培训的,停止给予保险缴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