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分公司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也就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分公司中的某些人也积极参加了犯罪,那么该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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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的判决并不能判断出该行为系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如果是公司行为的话,分公司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根据《刑法》规定:法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一般是追究代表人的刑事责任。单位承担责任时,一般是罚金刑。如果判决分公司负责人刑事责任时,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应当由公司承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王春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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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是由犯罪嫌疑人来负担。
分公司和总公司要负的是管理责任和附带赔偿责任。
如果不是单位犯罪,只处罚个人。如果是单位犯罪,追究负责人刑事责任,单位处以罚金。
纵横法律网-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许孝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