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属于A地区,被告属于B地区,原告在C区法院有熟人,就在C区法院把B告了,这样合理吗

2025-01-07 23: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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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协议管辖,而C区是合同履行地,那么原告在C区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否则,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协议管辖,如果C区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或标的物所在地,那么原告在C区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否则,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回答2:

不合理,应该在A和B地区的法院进行。

回答3:

不合理,应该在被告住所地也就是b地区起诉,你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回答4:

你认为不合理,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