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没有界定固定资产的价值范围,即取消了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的条款,判定是否为固定资产的条件仅为两个:使用期限1年以上;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新准则将一些条条框框的硬性规定取消,更多地依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也符合国际上多数国家的会计处理原则,使我国会计准则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借款费用、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为了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1年11月9日正式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
是这样的。
在旧准则中专门强调固定资产的价值较高,对于生产经营用没做说明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而对于非生产经营用则规定2000元以上。
但新准则中没有说明固定资产的价值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各单位实际情况不同,差异较大,如作出量化标准可能导致资产计价不实。故,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价值量的标准,并保持一惯性。
你说的200也好。或其他也好,主要还是单位价值标准的制定,同时结合固定资产的其他特征来判断。
一、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了固定资产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如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二、新《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使用年限超过1年;
3.单位价值较高。”
新《准则》只是强调“单位价值较高”,没有给出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并突出固定资产持有的目的和实物形态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