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警察为正式编制受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约束,对外执行公务期间享有执法权,
协警系劳务用工,受劳动法约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公安局的人员聘用适用《公务员法》第十六章只为聘任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扩展资料:
人民警察的职业要求
一般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公安警察学校毕业生,专业有:公安管理、公安法制、公安情报、犯罪学、刑事科学技术、治安、警务指挥战术、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网络安全与执法、安全防范工程、公安视听技术、交通管理、涉外警务、警犬等专业,具体可参照当地招警要求;
了解法律法规、公安业务知识、公安应用写作、警务技能、公安科技常识;在射击、格斗、盘查、缉捕、堵截、解救人质和处理突发事件、群体事件方面有一定经验。
任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担任人民警察的条件。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领导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的条件。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学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现在已经没有聘任制警察、合同制警察了,所有民警必须是公务员。公安局可能有合同制的工人,也可能冒充警察作些工作,但毕竟是冒充的。协警就是合同制的辅助工作人员,只能协助民警工作,不具有警察的执法权。
由于各地区的财政金费和编制有限警力又不足,所以招收了一部份编外警员协助警察工作,顾名思义协警,他们的编号用协字的第一个字母代替,协警没有独立的执法处理权必须由正式干警带队进行执法。
协警又称辅警,主要从事辅助执法工作,本身没有执法权,一般每次签订合同为3年,最多续签2次,因为根据劳动法续签三次就是长期合同了。成为正式民警必须经过招警考试,目前进入公务员队伍有个原则,除了军转干部,其余都凡进必考。
公安局的人员聘用适用《公务员法》第十六章只为聘任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可以进行具体的了解。
纵横法律网-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喻远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