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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用于公司所属各水电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作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和强调。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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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理内容哈方法
2.1 管理原则
2.1.1 公司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1.2 公司实行以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2.1.3 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执行“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2.1.4 建设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竞争力”的思想,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2.2 安全管理目标
2.2.1 公司水电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标”,杜绝下述重、特大事故:
a)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b) 重大施工机械和设备损坏事故;
c) 重大火灾事故;
d) 特大交通事故;
e) 重大跨塌事故;
f)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2.2 建设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
2.2.3 建设单位应制定确保实现安全目标的方案和具体措施,对安全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和控制管理。
2.3 安全管理职责
2.3.1 公司实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各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目标和当年的安全工作重点确定。
2.3.2 公司各级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
2.3.3 公司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2.3.3.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3.3.2 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其贯彻实施情况;
2.3.3.3 在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严格进行资格和业绩审查,负责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承包商签订合同;
2.3.3.4 审定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划,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组织机构和保证措施;
2.3.3.5 制定水电工程建设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价;
2.3.3.6 组织或参加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大检查,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2.3.3.7 组织或参加水电工程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3.3.8 负责对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绩效进行考核和奖惩。
2.3.4 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2.3.4.1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检查监督施工承包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立健全及有效运行;
2.3.4.2 制定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提出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标准、组织机构和保证措施;
2.3.4.3 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2.3.4.4 制定工程项目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3.4.5 负责向承包商提供符合水电工程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
2.3.4.6 监督施工承包商认真履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3.4.7 组织或参加工程建设人身伤亡事故和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施工承包商在安全管理上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和安监机构负责人提出撤换要求;
2.3.4.8 负责建立工程建设安全档案,进行事故统计、分析,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2.3.4.9 负责对各参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
2.3.4.10 负责以公司和施工承包商的共同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水电工程项目保险,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3.5 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2.3.5.1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3.5.2 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3.5.3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严格按本规定的要求定期主持安全工作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确保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3.5.4 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2.3.5.5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和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2.3.5.6 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2.3.6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单位和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2.3.7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单位、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2.4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2.4.1 公司所属水电建设项目以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他项目,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a) 同时有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b) 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c) 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2.4.2 建设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安委会,并出任安委会主任。安委会副主任由监理单位出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施工、设计等其他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担任。
安委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须在7天之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安委会成员。
2.4.3 安委会的基本任务:
2.4.3.1 动员和组织各参建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2.4.3.2 讨论通过建设单位制定的项目安全目标、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动员和组织参建单位落实;
2.4.3.3 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和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规定,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协调、解决参建单位相互之间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安委会不替代各参建单位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2.4.4 项目安委会下设安全监督工作办事机构,安监工作办事机构由建设单位的安监室承担,人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的专职安监人员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
安全监督工作办事机构向安委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
2.4.4.1 监督各参建单位执行安委会决议的情况;
2.4.4.2 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委会审定;
2.4.4.3 建立与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安全信息网络联系制度并组织安全网络正常活动。
2.4.5 公司与施工承包商签订的承发包合同中,应包含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明确安全责任。
2.4.6 水电工程项目实行安全生产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建设单位或项目安全委员会制定考核和奖惩具体规定,并严格执行。
2.4.6.1 公司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根据其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在合同中明确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2.4.6.2 预留比例亦适用于施工承包商与准入的外协队伍之间构成承包关系时应预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2.4.6.3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里程碑计划要求,按年度预留、考核及奖惩兑现;
2.4.6.4 水电工程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伤害事故或其他重大、特大事故,应按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或按公司及建设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事故罚款数额的规定,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情况严重的,应终止承包合同的执行。
2.4.7 建设单位应建立发包工程和外协用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及内容,明确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工程分包必须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禁止随意转包和层层分包。要加强外协队伍的准入管理及上岗前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4.8 公司、建设单位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商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公司、建设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费暂定金额,在工程项目报价中单列,并明确其主要使用范围。
2.4.9 公司、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施工承包商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a)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最近3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b)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应符合工程要求;
c) 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
d) 具有两级机构的施工承包商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
2.4.10 建设单位应承担以下安全职责:
2.4.10.1 对施工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条件;
2.4.10.2 开工前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施工承包商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2.4.10.3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建设单位应事先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施工承包商制定安全措施,经建设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2.4.10.4 合同中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其他事宜。
2.4.11 建设单位对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2.5 安全监督
2.5.1 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各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系统内部监督外,还应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2.5.2 建设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监察部门。经上级批准不设独立安全监察部门的,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主管及安全专责人员。
2.5.3 安全环保部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管理与指导。建设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业务上受公司安全环保部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公司安全环保部的审查。建设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5.4 公司和建设单位安全环保部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2.5.5 公司安全监察与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
2.5.5.1 负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贯彻和监督落实;
2.5.5.2 监督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
2.5.5.3 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要求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2.5.5.4 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2.5.5.5 组织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提出考核意见并实施奖惩;
2.5.5.6 统一上报安全生产信息。
2.5.6 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2.5.6.1 负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贯彻和监督落实;
2.5.6.2 组织制定水电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监督各参建单位及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
2.5.6.3 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要求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2.5.6.4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负责建立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档案;
2.5.6.5 组织项目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提出考核意见并实施奖惩。
2.5.6.6 统一上报安全生产信息。
2.5.7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职权:
2.5.7.1 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等所属区域检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2.5.7.2 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2.5.7.3 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2.6 规程制度
2.6.1 公司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和制度。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和公司颁发的标准、规定、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2.6.2 建设单位至少应编制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例会制度;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施工供、用电管理制度;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制度;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制度。
建设单位各项规程制度应及时修订,并报公司备案。
2.6.3 建设单位要根据施工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规定,督促、检查工程施工承包商认真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措施,按规定审批后监督执行。
2.7 教育培训
2.7.1 公司和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教育每位从业人员了解和懂得依法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7.2 公司和建设单位新任命的各级领导人员,应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2.7.3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2.7.3.1 公司对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建设单位正副职领导、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2.7.3.2 建设单位对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2.7.4 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应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
2.7.5 公司及建设单位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建设单位可运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7.6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
2.8 例行工作
2.8.1 例行会议
2.8.1.1 安全工作会
公司每半年召开一次水电基建安全工作会议,总结水电建设施工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作。会议由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其委托人主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建设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2.8.1.2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主持,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和建设单位安监负责人参加。
建设单位每月应召一次安全网例会,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找出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预防事故的对策。
2.8.1.3 水电工程项目安委会会议
水电工程项目安委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公司安全管理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参建单位通告。
2.8.2 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2.8.3 安全检查与评价
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定期安全大检查等。
公司、建设单位除进行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安全大检查:
2.8.3.1 公司每半年组织至少一次安全大检查。
2.8.3.2 建设单位每季度组织至少一次安全大检查。
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应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消防及交通安全等内容纳入检查范围。
公司、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应对所检查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并监督落实。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监测和整改措施计划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上级核备,分阶段实施。
建设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验证程序。
2.8.4 公司、建设单位均应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2.8.5 安全月报和安全简报
建设单位必须按集团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按时上报安全月报,并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并及时报公司有关部门,总结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3 考核与奖惩
3.1 公司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执行公司制定的《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每年度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安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3.2 建设单位及项目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安全奖罚办法,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做出成绩的要给予奖励,发生安全事故的要给以处罚。
3.3 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3.4 公司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及特大交通事故的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
3.5 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相的,一经查证落实,将按国家、上级主管单位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