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免征的范围

2024-11-25 15:47:35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企业所得税免征范围如下:

1、免征1年的情况:

(1)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2)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

(3)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

2、免征2年的情况:

(1)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二年减半征收)

(4)新办的独立 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

3、免征3年的情况:

(1)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

(2)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

4、免征5年的情况: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5、暂时免征(减征)的情况: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税

(2)以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3)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

(4)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

(5)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

(6)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

(7)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

(8)乡镇企业(减征10%)

扩展资料

除免征的所得税外,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规定及会计处理原则如下: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2、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3、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局

回答2:

回答3:

可以先查询当地的人民银行网点,再携带相关资料和证件去打印。

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件、企业的注册登记证件,以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等证件。

如果是委托别人帮忙打印,委托人除了需要提供上述的材料外,还需要准备本人身份证件,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此回答由有钱花提供,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旗下信贷平台,度小满金融将切实把国家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号召落到实处,全面支持小微生产经营,大多数小微业主选择有钱花,满足小微经营周转需求。据悉,度小满金融的信贷用户中,有七成是小微企业主。截至目前,度小满金融携手数十家金融合作伙伴,累计为小微企业主发放数千亿元贷款,资金周转就找度小满金融,大品牌更安心。    

回答4: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包括以下几个: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②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盈利组织;
·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②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③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④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⑤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⑥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⑦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⑧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⑨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在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后,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⑩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3)准予扣除项目。
①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回答5: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不征税收入(P359)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前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免税收入(2010年多选题)(P382~P384)1.国债利息收入。(2011年综合题)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解释1】对所有来自非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解释2】对来自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收入:(1)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的,免税;(2)不足12个月的,征税。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具体包括以下收入(2011年新增):(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