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解释12中
对彩礼部分说进行的解释
没有共同生活的
对支付人家庭造成重大困难的
是可以要求退还的,
家庭造成困难这个很难鉴定
退多好,还的看法官的喜好!
婚姻法不可能对彩礼的多少有规定
婚姻法对这项内容应该不会有涉及。这是一项民族传统,不是需要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
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