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商业法吗?

2024-12-21 2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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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国有商业法。
社会主义中国的商业法规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商业法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如:
1930年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中的《商人条例》、《合作社条例》和《取消牙人条例》;
1932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工商投资暂行条例》;
1933年临时中央政府国民经济部关于《粮食调剂局与粮食合作社的关系》的规定;
1934年闽北分区工农民主政府《商人自由贸易问题》的布告;
1941年《陕甘宁边区禁止粮食出境修正暂行条例》;
1942年《陕甘宁边区贩卖纸烟惩治办法》等。
1949年10月,政务院设立了领导全国商业工作的贸易部(现为商业部),1950年3月发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和《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
1953年开始,陆续颁发了关于粮食、棉花、棉布、油料实行统购统销的命令和实施条例;
1954年还发布了《关于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城乡初步分工的决定》和《进一步加强市场领导,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
  
1957国务院先后颁发和批准了《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关于改进粮食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1958)、《关于商品分级管理办法的报告》(1959)。
从1961年5月起,先后制定了《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和《商业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1962年9月,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规定了适合当时情况的各项政策,调整了商业内外各方面的主要经济关系,使商业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
国务院1982年颁发的《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关于在工业品购销中禁止封锁的通知》,《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粮食管理办法》;
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商业部发布的《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商业部发布的《关于改革农村商品统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等。
为了活跃城乡商品流通,1983年国务院公布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回答2:

  社会主义中国的商业法规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商业法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年代,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适应人民革命战争的需要,颁发了许多调整商业关系的通告、条例、规定,确认保护私营商业和大力发展公营商业、合作社商业的政策。如1930年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中的《商人条例》、《合作社条例》和《取消牙人条例》,1932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工商投资暂行条例》,1933年临时中央政府国民经济部关于《粮食调剂局与粮食合作社的关系》的规定,1934年闽北分区工农民主政府《商人自由贸易问题》的布告,1941年《陕甘宁边区禁止粮食出境修正暂行条例》,1942年《陕甘宁边区贩卖纸烟惩治办法》等。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解放区人民政府在施政纲领中都有关于商业的政策规定。这些法规,尽管形式简单,内容带有地区性,但它为以后中国的社会主义商业立法积累了经验。

  1949~195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商业立法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调整各种所有制商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为大力发展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逐步改造私营商业和个体商贩,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商业体系,提供法律保证。1949年10月,政务院设立了领导全国商业工作的贸易部(现为商业部),1950年3月发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和《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1953年开始,陆续颁发了关于粮食、棉花、棉布、油料实行统购统销的命令和实施条例,1954年还发布了《关于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城乡初步分工的决定》和《进一步加强市场领导,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这一系列重要的商业法规,对确立国营商业在全国市场中的领导地位,形成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起了重要的作用。

  1957~1966年

  1957年开始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商业工作的主要任务转为组织好商品流通,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更好地为人民的生活服务。为了适当扩大地方的权限,进一步发挥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国务院先后颁发和批准了《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1957)、《关于改进粮食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1958)、《关于商品分级管理办法的报告》(1959)。从1961年5月起,先后制定了《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和《商业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62年9月,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规定了适合当时情况的各项政策,调整了商业内外各方面的主要经济关系,使商业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

  1966~1976年

  中国处于十年内乱时期,商业活动在许多方面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1976年以后

  在中国进入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时期,商业立法呈现出新的面貌。商业部设立了专门的法律机构,开始系统地审查整理建国以来颁发的商业法规,并相应地颁发了一些重要的单行法规。商业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也已开始进行,如国务院1982年颁发的《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关于在工业品购销中禁止封锁的通知》,《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粮食管理办法》;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商业部发布的《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商业部发布的《关于改革农村商品统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等。商业部等部门还颁发了农村食品购销站、肉类加工和冷藏企业、国营工业品零售企业、国营副食品零售企业、国营饮食服务企业、棉花储备库的管理条例,粮食议购议销、粮油装具、粮油调运、城市粮店、扶持土副产品生产基金、粮油加价等管理办法,以及商业企业实行经营责任制、商业企业利润留成办法等有关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法规。此外,为了活跃城乡商品流通,1983年国务院公布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