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实导致企业流动资金不足,股东再借款给企业并要求支付利息,怎么办?能否拒绝支付利息?

2024-12-23 09: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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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他已经涉嫌违反股东条约,,如果你们有证据在手,可以控告他,当然不能支付利息

回答2:

这个貌似是经济法的问题。股东出资不足,应有该股东填补出资。填补不完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有填补出资的连带责任,但事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所以出资不实的话,无论哪个股东是一定要给足的,不存在借不借的问题,更不存在支付利息的问题。

回答3:

向自然人借款分两类: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满足两个条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一是企业如果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二是金融企业的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1,其他企业不超过2:1。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2、企业向除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也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在向自然人借款利息的扣除尤其注意利率和非法集资:1、国税函[2003]1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中规定,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支付利息的企业在支付利息时,应要求收款方企业或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2、并注意区分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回答4:

一般认缴登记后,都要规定实缴的期限的(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如果章程中没有约定具体的实缴期限,开股东会改章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要全体股东表决权的2/3通过,股份公司比较方便,只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2/3通过。如果你这个股东是大股东,就没办法了。
就算要支付利息,你们要代扣个人所得税,20%。

回答5:

先抵充出资部分

回答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