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按照农业部的函复,可以依据《兽药管理条例》62条进行处罚,可以这条的兽药安全

使用规定国家还没有出台,能用吗?
2025-01-01 13: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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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个人意见:不可以。
动物诊疗机构划为“兽药使用环节”。

《兽药管理条例》立法时,考虑到兽药使用环节购买使用了假劣兽药是受害者,如果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的某些条款及立法宗旨相违背,因此去掉了使用环节使用假劣兽药的处罚,但未考虑到作为特殊的兽药使用环节的动物诊疗机构。
农业部虽然针对这个问题函复了,但是,该解释是否合法尚需考虑,因为《兽药管理条例》中没有注明:由XXX负责解释。因此农业部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解释个人持怀疑态度。
同时,在行政诉讼中,对案件的集中矛盾体现在合法性上,即罚与被罚双方身份的合法性,处罚理由依据的合法性。
另外,公权力和私权利的不对等性使制约程度不同,公权力要求法里明确写明才有权利,私权利则不同,法里没写不可以的全可以,即“法不限制即自由”。
具体到这个问题看,如果你依据这一条处罚,那么就说明你以一个没有出台的东西为依据,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