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
解析:
企业的会计利润=2000-(1000+1.5+6+2.5+10+2+5+0.5+100)=872.5万元
说明,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在成本费用中计算的,
另外说明,“为另一企业代为归还的贷款本息100万元”表述不很清晰,可能在上面的处理中会出现偏差的,如果企业预计在以后期间可以从那个企业能收回这笔代归还金额的话,那么企业的处理,是将这笔业务,记入到其他应收款中的,那么就不会影响利润了,但是题中没有说明,所以我作了假定以后就收不回来了,那么企业就将这一笔作为了“营业外支出”来处理的,故会影响会计利润的,(方法重要,注意领会,知道原由,助于理解,理解是第一位的。)
那么,应当将上面的会计利润,依照税法的规定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所得税额!
调整分析如下:
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故应调减20万元,
税收返还为不征税收入,故应调减30万元,
股权性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故应调减100万元。
非公益性捐赠是税前不得扣除项目,故应调增10万元;
坏账准备是税法不认可的损失,故应调增2万元;
赞助歌星演唱会支出在税前不能扣除,故应调增5万元;
罚款在税前不可以扣除,故应调增0.5万元;
代为归还的贷款损失,税前不可以扣除,故应调增100万元
即:
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872.5-20-30-100+10+2+5+0.5+100=840万元,
则:应纳所得税=840×25%=210万元。
应补交所得税额=210-30×4=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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