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与老人的纠纷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纠纷,你们的纠纷是经过交警队处理的,经责任认定,你负全责,在交警的主持下你们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你只要按照协议的内容按时履行你的义务就行了。
关键是你每次给老人送钱时,一定要让老人给你打收条,那是你履行协议义务的证据。
关于老人那张医疗费用的发票,估计你要不过来,因你在交警给你们调解时,你没有主张要,现在没有交警的情况下,你要会更困难。再有你的赔偿额是双方协商的,你并没有看见真实的发票,你想你能要过去吗?
当你按时履行完协议义务时,并且手里握有付完3.5万元的所有收条。老人只拿一张医疗费发票到法院去告你,他能站得住脚吗?
再有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首先要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到那时你们的和解协议自然会在交警队的卷宗内,法院会看到的。法院会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的。
老人只有在下面情况下,并在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法院才有可能支持他:1.对协议有重大误解;2.协议对他显失公平;3.协议是在受到欺诈、胁迫或乘他之危情况下签订的。由于你们的和解协议是在交警的监督下签订的,故不存在上述情况。
所以你的担心没有必要。
那份协议书肯定有用。如果他去告你,协议书可以做为证据,交警以及老人的发票也可以作为证据。医院的发票他不可能更改,你再要回来就可以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