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原则的概念,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都具有重要地位。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之适用,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则常常被当作一个预设的前提,似乎重要得不言而喻,无需画蛇添足多作限定。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在对侵权行为法进行研究、对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分析和审理时,归责原则的讨论自觉不自觉地被提高到了就侵权行为法整体而言的层次。理论研究中,学者以“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为题展开论述;①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分析时,也常见这样的表述:“民事侵权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对这种以归责原则广泛用于侵权行为法、侵权民事责任的做法,似乎也少有异议。
关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问题,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就颇有争议,从未间断。虽然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基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同一般的物权和其他权利存在很大的区别,所以,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归责问题,众说分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