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种类
1、约束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2条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2、留置盘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留置至四十八小时,进行继续盘问。
3、强行驱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8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危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扣留;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批准对严重的突发性事件可以实行现场管制,人民警察可以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4、海关扣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条第1款第4项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海关有权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最长可至48小时。
5、戒严扣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4条规定:“戒严期间,为保证戒严的实施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可以依照本法在戒严地区内,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根据该法第23条规定,戒严执勤人员有权对违反宵禁规定的人予以扣留,直至清晨宵禁结束,并有权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另外,根据该法规定,戒严执勤人员可以采取强行驱散、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等措施。
6、强行遣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强行遣回原地,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紧急拘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拘留”二字的含义极为复杂,除了上文提到的常见的三种即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拘留、作为民事强制措施的拘留、作为治安行政处罚的拘留以外,还有一种较少使用的拘留即紧急拘留,由于这种拘留很少使用,所以,人们经常忽视它的存在,或者把它与作为治安行政处罚的拘留混为一谈。事实上,紧急拘留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与其他三种拘留是有很大区别的。创设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第27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法情形时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对拒不服从的人立即予以拘留;第33条规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以上两种情况下的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8条的规定,均不属于行政处罚。比如,《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对于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7条的规定立即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以令其具结悔过后释放;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这一规定表明,拘留本身还不属于“追究法律责任”,仅仅是为了追究法律责任而采取的紧急行政强制措施,故它不是行政处罚。另外,从《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1条、《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精神看,紧急拘留也被排除在“治安管理处罚”之外即对紧急拘留不能像对治安拘留那样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来说,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是由公安机关来实施的
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