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不是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才是诉讼代理人。
二、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三、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上述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8.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9.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0.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或是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者监察员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1.律师在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不得担任。
如果该案件中被害人针对损害一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案件的身份不仅是被告人而且还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那么被告人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还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刑事案子的被告人在公安和检查阶段是不是可以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