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宪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扩展资料: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 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国家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因为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指出: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的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这是经过反复实践、反复认识、不断总结、不断深化得出的宝贵结论。
扩展资料: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保障:1949年9月29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其目的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
这是党和政府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为在社会主义时期,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相比之下他们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
必须坚定不移、始终如一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些重大的理论观点和政策原则,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创造性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简单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这就是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它是全面的、完整的政策。
在不妨害国家社会安定与祖国统一的前提下,都是自由的!
实质是既保护信仰宗教的自由,又保护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一项全面、完整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