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成本”分为两种情况: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成本利润率”根据规定统一为10%,但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扩展资料
举例:
某公司当月销售商品10万件,每件不含税售价50元,另外,将本公司商品1000件发放给公司员工作为福利。这样,在会计报表上,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为100000×50=5000000元。
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职工福利的商品视同销售,则应税销售额=5000000+1000×50=5050000元,如果该商品的增值税率为17%,且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话,则当月的销项税额为5050000×17%=858500元。
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比如企业从2月份开始经营,就是指从2月份至次年的1月份这段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年应税销售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销售额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增值税销售额=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收到的钱)/(1+适用的税率)
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或承受应税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属于价外税,所以增值税销售额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如果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
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成本”分为两种情况:①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②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成本利润率”根据规定统一为10%,但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就是不含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