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人是抽象的组织体,客观上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样“亲自”去从事民事活动。同时,法人组织不存在年龄、智力状况等,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所区别,这些区别构成了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取得,至法人消灭时终止。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可能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一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即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可能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一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范围小与其权利能力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而法人不存在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总是一致的。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然人自身的行为实现,即自然人可以以自己的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义务。而法人是一种组织体,其自身在客观上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样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活动来实现的。
法人权利能力,就是法人作为单独民法上的个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独立承担责任的资格。
概念: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本质上是财产能力,原则上没有身份能力。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
4、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互相有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