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2024-12-28 02: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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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案例:甲市A食品厂冒充某知名奶粉企业,生产劣质的奶粉在市场上销售,这一行为被该知名企业发现,诉到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责令A食品厂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处罚款。
试分析: 本案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是否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并说明理由。
答:本案的主要法律关系发生在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和A食品厂之间:一方面,它们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虽然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履行了执法职能,但是这种职能带有很明显的经济执法色彩,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因此也不能简单地将其归为行政法律关系。 本案中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和A食品厂之间的关系应当被界定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要判定主体双方的关系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主要依据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及涉外经济关系等。本案中,政府在履行其对市场进行微观管理的经济职能的过程中与违反经济法规的A食品厂之间发生的关系正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一。因此,在经济法调整之下形成的法律关系就应该是经济法律关系。

回答2:

1。购买行为有效。乙是A企业的管理人,其行为购成了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在此情况下,购买行为有效。

2。如果乙以A企业的名义,3月15日订立的合同有效,理由同上。

3。乙另外设立铁皮加工企业的行为,只要乙没侵占利用A企业的财产为其个人设立,行为有效。

4。破产程序费用---工资5000元---保险费用5000元---税款2000元---丁10万元。

5。A企业破产后折合总资产为90000元,总负债112000元(不计破产程序产生的费用)。

在清偿完优先债务后90000-5000-5000-2000=78000元。

A企业清偿丁的债权78000-10000=负22000元 不足以清偿。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其个在B企业所点的股份中,划22000元对丁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