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政策实施原则是: 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障适度,逐步调整 。当年新农合基金使用率不得低于80%,根据这样一个新农合指标,新农合统筹地区根据当年基金统筹的情况,根据省新农合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科学制定本县(区)的新农合补偿方案,保证新农合基金控制在80%左右。所以说,如果补偿标准过于保守,新农合基金就会节余过多,如果补偿标准过高,新农合基金就会出现透支。全县实施新农合政策的地区很多,并非那个地区的补偿标准都能做到合理科学,在新农合基金运行分析过程中,如果出现基金节余过多的情况,就需要调整补偿方案,提高报销标准。如果出现基金出现透支风险,就需要降低补偿标准,保障新农合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基金使用情况调整报销比例是目前各市(县、区)最常使用的方法,当然新农合控制报销费用,医疗机构的次均医疗费用最低,老百姓个人住院的医疗费用也就低,所以新农合报销的金额就相对较少,新农合基金得到了控制和节余,保证了新农合政策的稳定。其实看透了新农合基金就那么点钱,一年都必须花给老百姓,只是通过费用控制,达到合理消费而已!
好处是:有效控制医疗机构乱作为,也就是过度检查、治疗,尽量减少参合群众就医实际费用支出,
不利处:部分地方会出现群众就医难,也就是医院推诿病人的情况
难点:执行难,监督管理难,不是政策规定不到位,而是很多医院可以执行到位却不执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新农合的好处主要表现在: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医疗保障的依托。
在中国农村,随着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逐渐退出,造成了农村人口看病贵和看病难等现实问题,甚至一些农民因此而致贫和返贫。这极大地影响了农民生活质量并严重制约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因此,农民迫切需要一种新型医疗保障制度,能够满足医疗和卫生保健的需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正是应农民对医疗保障的迫切需要而产生,为农民的健康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这一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大病实现统筹,个人账户可以累积转存,解决了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增强了农民的自我保健和保障意识,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使得绝大多数农民愿意为自己的健康投保。
二、新型合作医疗为大病医疗提供了保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了大病统筹机制,参保的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交30元的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就能得到国家、省、市、县财政共计70元的补贴形成社会统筹基金,参保者大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就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得到补偿。
三、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和服务体系正在形成。
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旧合作医疗制度相比,统筹层次高,管理体制健全,各级财政补贴到位,并逐渐形成了一体化的管理和服务体系。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以县为统筹单位,各乡村的缴费都要交由县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并按照统一模式建立了县协调委员会、县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实行缴费、筹款、核算、管理和服务的一体化。一体化的管理和服务实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效地规避了制度运行的道德风险问题,提高了制度的安全性和效率。根据辽阳市三个乡镇的无结构访问调查,绝大多数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与服务体系比较满意,只有个别农民认为服务需要改进。
新农合的保障内容:
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保障水平:
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