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人口超过100万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需报国务院审批。具体解释如下:
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直辖市的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 100万以上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市辖的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如确需修改,应报请原审批机关同意。
《城乡规划法》根据城市的大小及其重要性分别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审批情况如下述。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需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指定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大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