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都认为,不是在上班时间内,而是在上班和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这种事,只能算自己倒霉,用人单位当然没责任啦~
要是你也这样认为的,那就认栽好了。
法律上,可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哦。
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看是否构成工伤。如果属于工伤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属于工伤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交通事故发生在职工“上下班途中”
“下班途中”包括三个方面: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1. 以上下班为目的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2. 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上下班时间的合理性指职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的时间符合用人单位的上下班规定且在合理范围内。
3. 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则指员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之间的必经路线。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路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属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伤害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
“交通事”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工在交通事故中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
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职工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负有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即对方全责)三种情况。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注意: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关系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成功与否的重要证据。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报警,方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早勘查现场,按规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明确事故责任划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假如事后拖延报警,有可能造成现场改变、证人证据灭失、视频监控覆盖等情况,使有关部门无法查清事实和责任,无法提供第一手证据,从而影响职工工伤权益。
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
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
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
因此,工伤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又依道路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
遇事不懂法,就找万邦法务。
我觉得应该负一定的责任,毕竟是去上班的路上,或者下班的路上,但是这个责任不能全部由公司来背
员工上下班也属于在为公司劳动,在这个过程中出现意外,属于工伤,公司是需要赔偿的。
公司可以对他的家属进行安抚,我觉得更多的责任应该是发生意外的地点,他们应该负较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