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UCP600颁布以后,就不存在可撤销信用证了。
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如果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双方都已协商好,准备撤销该信用证,那么操作很简单,只要受益人将正本的信用证退还给通知行,并书面说明不接受该信用证,并支付通知行通知开证行不接受该信用证的电报费,则通知行按此行事——用电文通知开证行:“贵行所开立的编号为NO.XXX的信用证不为受益人所接受,且受益人已将信用证的正本退给我行(通知行),我行已做退证处理核销该信用证”。这样该不可撤销信用证就这样被“退回”——等于被“撤销”,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撤销而是“退回”——这个概念不要混淆!
那么,当然是通知行先发拒收信用证的电文给开证行,而非开证行要发电报问通知行能不能撤销——因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本身“不可撤销”,开证行怎么能问能不能撤销???不然岂不是笑话?
答复补充的问题:
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区别,就在于可撤销信用证在撤销时不需要经过受益人同意,而不可撤销信用证无论如何不可以撤销——只有受益人不接受信用证而“退回”信用证——见正题的答复。
关于信用证撤销的问题,UCP600没有详细的操作规定,因为这不属于它的管辖范围。
撤销信用证正常的程序是由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申请,开证行向通知行发电报要求撤销,通知行收到电报后反馈受益人,受益人如果同意,出具书面的同意撤销信用证的意见,通知行根据受益人的意见向开证行发报同意撤销信用证,开证行收到电报后,信用证即可宣告撤销完毕。
发函的事可以商量,不是死的。具体要看你和银行还有客户之间怎么协调。我建议可以由开证行先发函到通知行,说明开证人要求撤销信用证,请通知行确认同意。然后由受益人出声明给通知行,说明同意撤销,最后通知行确认撤销。之后的事就好办了
UCP600没有关于信用证撤销的问题,这不属于它的管辖范围。
UCP600第二条关于信用证的定义中明确“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即表明凡是遵照UCP600开立的信用证均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但这并不意味着信用证一经开立永不能撤。
信用证的撤销必须经过基本当事人的同意,即开证行、受益人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缺一不可。
撤证流程:
申请人和受益人协商同意撤证---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出撤证申请----开证行向通知行发加押电报要求撤销---通知行收到电报后反馈受益人---受益人同意撤销信用证---通知行向开证行发报同意撤销信用证---开证行收报后通知申请人信用证撤销完毕,可以退保证金或释放额度。(如果是保兑信用证还要征得保兑行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