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交警部门故意拖延时间不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话,或者是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书不服的都可以申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六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扩展资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六十八条 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第六十九条 伤人事故符合下列条件,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
第七十条 对尚未查明身份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予以注明,待身份信息查明以后,制作书面补充说明送达各方当事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负任何责任也不是非公务人员能定的,需要你去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然后由上级行政机关对该交警作行政处理
根据我们的经验,之所以事故认定书迟迟不出有以下几种原因:
1、事故重大复杂,需要做各种鉴定、调查、询问等工作;
如果事故重大复杂,交管部门可能需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各种检验鉴定,比如行驶速度鉴定、机动车安全性能技术鉴定、驾乘关系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酒精含量、死亡原因等进行鉴定,这样需要的时间就可能会很长。
2、警力不足,压案现象严重;
3、有些案件争议较大,需要向上级反映、汇报;
4、事故认定书已经作出,但交警秘而不宣,其目的是责任认定一旦宣布,将不利于对伤者的救治和垫赔。比如没出具事故认定书之前,肇事者还积极的配合伤者治疗,因为你不知道自己到底该不该担责任,或者不知道该担多少责任,只是觉着把人撞了,从道义上讲似乎应该先给伤者治病。但如果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者对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时,你可能就不会再积极的出钱配合治疗了。此举是为了稳定伤者情绪,缓解社会矛盾;
5、个别办案人员素质不高,坐等事故当事人请客送礼等等;
遇上这种情况你该怎么办呢?我们先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交处规》第四十七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你知道这些规定后,如果出现到达期限还不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你就应该据理力争,问明迟迟不做出的原因,如果不能自圆其说,你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公安督察部门进行反映,也可以到信访部门反映,以督促办案民警尽快出具事故认定书。实在不行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为虽然说《道交法》把事故认定书定性为证据,但是出具事故认定书的行为,却是《道交法》授权给交警的职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交警不作为的话,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交警依法作为,即在期限内出具事故认定书。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我们就曾带着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律师证、当事人的委托书到交警队询问事故认定书的相关事宜,结果第二天就通知当事人去领取事故认定书的事情。
建议委托律师
另,给你个视频地址,是关于《交通事故处理实务》的,有更详细的解说。
http://you.video.sina.com.cn/a/4119084-1704596957.html
交通警察输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是有处理程序的,怎么拖延法,事故发生了多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