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分类
一、 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法的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外在表现形式。
我国法律依法律渊源的不同,可分为:(1)宪法;(2)法律(狭义上仅指立法机关通过的除宪法以外的);(3)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制定的法律和法规;(7)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8)军事法规。
二、法律的其他分类:
1.按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2.按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按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4.按照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诉讼法)
5.按制定和表达的方式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不成文法)。
只在某些国家或地区适用的分类有:
6.公法和私法
这是民法系国家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不适用于普通法法系国家。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属于公法,民法和商法属于私法。
7.衡平法和普通法
这是在普通法法系国家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普通法在此是专有名词,特指在ll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衡平法是从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8.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这是在复合制结构的国家中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联邦法是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和在整个联邦实施的法律,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仅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