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有,合法
没有,没到合同期,就是违法
祝您一生平安,财源滚滚
怎么会跟自己的直接上级领导闹僵的?无端端把你调到其他地方,内部关系处理有问题.可以直接越级向那个为难你的经理的上一级领导直接反映,或许会得到他的理解问题就自然解决了。你这样跟公司打官司的胜算不打,费钱废力! 就算打赢了,最多得到些赔偿金,也不能恢复你以前的职业生涯。还是反省下跟上下级间关系的处理!
领导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领导说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