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职工

2024-11-24 01: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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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十四条对此做了具体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每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是,《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制度,是以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为前提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就不能适用试用期制度。更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侵害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未规定劳动者的试用期,就不存在有所谓的试用期,更不存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与廖某的劳动合同的依据。实质上,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认为前任进人太多而找理由裁员,从而构成了对廖某等劳动权利侵害的事实。本案中,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申诉人申诉期间的工资应由被诉人照发。
  为保证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关系的真实有效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向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从法律性质的角度分析,这项权利属于形成权,即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既可以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变动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权利的期限性,即形成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超过了该期限,则形成权消灭,可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变转化为完全有效的法律关系。形成权的期限性,是出于对权利人和相对人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如果权利人长期不行使,不主张合同解除,或者在合同已经生效后的很长时间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会使合同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使权利相对人长期处于不利的状态,对权利相对人也不公平。因而,如果权利人超过规定的期限长期不行使其权利,不主张合同解除,或者自愿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则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灭。这种权利的特征不仅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得以体现,而且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政策文件中也有具体规定,1995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回答2:

如果约定有试用期,一个月内可以,超过一个月则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才能以此为理由。否则,可要求赔偿!!

回答3:

新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时间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之后 公司有一个月的时间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 最多四个月之后 公司是不能以试用期不合格而辞退员工了

回答4: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关于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的时间长短也有不同的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只要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可以辞退员工的。
4、现在有一个问题你在公司上了多长时间的班,当时有没有口头约定什么的

回答5:

  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劳动者可以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职工,如果职工有异议申请劳动仲裁的,需要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因此支付补偿,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期限。
  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公司若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