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sued by后面接的开证行的名称,意思是:该信用证由XXX开证行开立;而汇票中的Issued by 后面的XXX,是指该汇票由XXX签发——这完全是两个概念。
汇票一般是由出票人签发,所以,这个Issued by 后面是签发汇票的人,信用证项下一般是受益人或议付行。
至于TO 后面是“致:XXX”,即是指受票人,信用证项下一般都是开证行,即该汇票的付款人是开证行。
拓展资料: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物。
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是:
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
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
信用证三大特点:
1.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
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2.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3.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如果信用证中的开证行就是付款行,那么汇票中To 开证行,Issued by 受益人或议付行。
TO是受票人,也就是付款人,即信用证中42A或42D中的那个银行。
Issued by不知道出现在哪里。如果是汇票的最右下角,那这里就是填出票人,也就是受益人。
汇票一般是银行开具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可以让银行做,或者不确定的地方问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