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你那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累计预扣法,与旧法最大的区别是“按年计算、按月预缴”,计算过程如下:1、计算公式: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公式里的每一项都是一个全年累计数。
公式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止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2、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表,每月计算一次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
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2019年新个税每月扣除额为5000元,5000元以内不交税,5000元以上按累进税率预缴个税。
2019年1月1日新个税法实施后,施行累计预扣方法。
扣缴义务人每月预扣个税时,按照截至当前月份累计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累计其他扣除后,算出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该预扣预缴的个税。
应该就是您描述的2019年新个税累计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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