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干警追捕逃犯时,依法鸣枪示警误伤过路行人的,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不承担怎么办,

2024-12-27 18: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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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公安干警追捕逃犯时,依法鸣枪示警误伤过路行人的,说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大错特错,公安干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符合.公安干警是在追捕逃犯的过程中鸣枪,属正在执行公务行使职权,这都没错,但该条规定的关键是违法使用武器,依法鸣枪属于违法行为吗?干警鸣枪误伤群众造成公民身体伤害,属于意外事件,是不需要承担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里规定了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才能要求国家赔偿.但应该依法给予国家补偿.
一番石榴.此题曾在2002年的司法考试第二卷多项选择第76题中出现过,估计你当时答案错了,希望以后不再错下去.

回答2: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1956646.html?fr=qrl3
可以到公安局要求一定补偿。

回答3: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公安干警追捕逃犯时,依法鸣枪示警误伤过路行人的,属于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首先,公安干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符合.
其次,公安干警是在追捕逃犯的过程中鸣枪,属正在执行公务行使职权,非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再次,群众没有故意,而是干警鸣枪误伤群众造成公民身体伤害,非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再则也无<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例外情形: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