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法院判女方给孩子生活费她十多年没给。孩子16了,她才给了半学期的学费就又找理由不给了,可以

2024-11-24 04: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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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问:离婚后,法院判女方给孩子生活费她十多年没给。孩子16了,她才给了半学期的学费就又找理由不给了,可以起诉她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你可以起诉对方替孩子维权,因为你还是孩子抚养人和监护人之一,对孩子有这个法定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