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之前 优惠政策比较多
现在基本没有了
一、 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普遍优惠
1、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得利年度起,施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税收政策。
2、 对在部分省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特定行业优惠
1、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后,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2、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省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5免5减半"的税收优惠。
(三)特定产业优惠
1、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特定行为优惠
1、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亏损弥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机构场所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年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3、财产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企业申请,提供有关证明资料报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市级国税局批准,100万元以上的省国税局批准。
4、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且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经企业申请,报省国税局批准后,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技术开发费加倍抵扣。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税额。
6、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年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
(1) 受酸、碱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2) 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二、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农业生产方面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品。
2、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
(1) 农膜
(2) 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生产销售的复混肥。
(3) 生产销售的部分农药(有品名规定)。
(4)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3、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料的产品或其加工品,不含粮食、饲料添加剂。包括:
(1) 单一大宗饲料
(2) 混合饲料
(3) 配合饲料
(4) 复合预饲料
(5) 浓缩饲料
(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
1、生产企业用在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矿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的生产办法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包括:砖、瓦、水泥、水泥制品、废渣砌块、加气混凝土等。
2、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出汽车除外)免征增值税。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出汽车除外)暂免征增值税。
上述"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 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
(3) 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
(三)高新技术方面
1、在2010年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适用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费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2010年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集成电路产品含量晶硅片,按17%适用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费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3、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四)其他方面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
三、 消费税优惠政策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增值税。
(二)对生产销售达到的低污染排放限制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消费税。
(三)出口企业自行出口或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在消费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项目报主管国税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消费税。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经特准,可退还或减免消费税。
1、 对完成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
2、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
3、 企业的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
4、 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5、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应税消费口;
6、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应税2消费品,免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加工应税消费品出口后值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及加工缴费和消费税。
7、 外商投资企业用于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
四、 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一)出口货物退税
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等凭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或免征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三)出口企业购进12类商品的普通发票特准抵扣或退税。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扣除或退税。但对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商品,特准予扣除或退税。
(四)取消部分原高税率产品退税限制
从1996年1月1日,取消机械手表(包括机芯),化妆品、乳胶制品、其他橡胶制品等四类商品由国家税务部局、外经贸部指定经营单位经营出口后可办理退税的规定。
(五)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退税
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出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全同副本等凭证,办理出口退税。
(六)来料加工免税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国税机关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货物出口报关单、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出口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七)进料加工退税
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中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其征税的国税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 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扣减。
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退税。
(八)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退税
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
出口企业在申报办理退税时,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纳书(二手设备和进口设备免予提供),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等。
(九)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
从1999年7月1日起,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天17%;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目前已执行17%退税率的四大类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5%;法定税率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从2001年7月1日起,将棉纱、棉布的出口退税 率由15%提高到17%。
(十)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从1999年9月1日起,已办理税务登记 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核定的退税投资额内,以货币方式在国内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可按规定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十一)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按征税率退税
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出口产品,从1999年10月1日起,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一律按征税率退税。
(十二)生产企业出口的部分非自产货物准予退税
从2000年月12月22日起,生产企业或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或委托出口下列非自产货物,给予办理退(免)税:
1、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2、 外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3、 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成员企业的产品;
4、 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5、 扩散加工产品及协作生产的产品。
(十三)出口到加工区的货物准予退税
出口加工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备、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攒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凭证,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十四)出口到保税区的货物准予退税
从2000年12月22日起,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该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提供的仓储凭证及出口备案清单、结汇水单等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