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而导致分离,即为申请资格的转让。(2)由于继承关系发生的分离(需要特殊证明)。(3)由于职务发明导致的分离,是法律规定的法定分离,发明人≠申请人。职务发明是自然人依赖单位固有的条件的发明,此时,申请人应为自然人所归属的单位。(4)由于委托发明导致的分离。根据《专利权法》第八条规定,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进行发明创造,如果合同中明确了权利归属,则依合同,即发明人为受托方,申请人为委托方;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权利归属,按照法律,发明人和申请人都应为受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