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财2009 39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
五、关于尚未决算入帐但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征税问题根据《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三条关于“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的规定,对已经投入使用但工程尚未决算的,在工程决算前,暂按工程预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后,应自工程决算之次月起,按固定资产决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前已按预算价值计算缴纳的税款不应再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