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从案例来看,上述5人抢劫金额较大(1000元);且A某和B某采用威胁的手段唆使C某、D某参与共同犯罪,是主犯,且主观恶性较大;上述5人均无自首情节;有无立功情节不清楚,假定没有;抢劫罪是暴力犯罪,一般不会判缓刑;A某和B某是未成年人,法定从轻、减轻刑罚。
按照一般的司法判例,如果A某和B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可能判处缓刑;如果A某和B某已满16周岁,可能判处3年至4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这跟26条没有关系,这不是集团犯罪,一般的共犯而已
A和B犯的是抢劫罪,第一次是抢劫C、D,未遂;第二次是教唆C、D抢劫,抢劫金额1000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刑法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按照本案来看,如过A、B以前没有案底,判个3-5年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