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劳动法年假,具体怎么休法

2024-12-26 22:59:01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单位不能安排年休假的,需按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回答2: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 5a8 甑模�晷菁?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回答3: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是《劳动合同法》,并不是新劳动法,关于带薪年假的规定由《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满一年应当认定为次年,当年的话,就不存在满一年的问题了,因为都不足一年,当然这个年不能指自然年度,而应当指从入职之日起满一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