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工伤死亡,妻子六级伤残没有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工伤死亡职工妻子不满55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但现工伤死亡职工妻子六级伤残,是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供养亲属条件,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来源赣州律师网页链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配偶,父母,和子女平均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