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三项主张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请看《劳动合同法》第40、48、19、83、46、47、50、87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一个月工资金额的赔偿金,2012年5月16日--2012年6月14日的工资差额4000+(4000-3500)%0.5=4025
你好,你所获得的补偿项目有:1、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1个月的工资(离职前的平均工资)2、未提前通知的待通知金1个月的工资 3、补缴社会保险差额
单位给你上的社保基数低,你可以要求给你补交或补偿。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丁胜律师
不可以三个月试用期。从4月16日应该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