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不合法。
分析:乙作出行为时(装货开始运输时)构成有效承诺,双方成立了合同,建筑公司无权拒收。
均已成立,,因为甲以通知方式,丙以行为方式作出了有效的承诺。
“建筑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首先要看他们之间是否签订了有效的合同。
“乙水泥厂为解建筑公司的燃眉之急,将水泥送至建筑公司。”确实是为了解“燃眉之急”的。
但是,合同的成立是有要约,还要有承诺。乙方没有向建筑公司承诺,而是直接“将水泥送至建筑公司”,少了一道程序,建筑公司有权拒收。
乙水泥厂要吸取教训,送水泥之前,哪怕是打一个电话,都不会发生这种事情!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筑公司向甲乙两个水泥厂发出的内容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关键在于建筑公司发出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因为从题目中只看出有数量300吨这一条款,是否有价款呢?如果没有的话,应该属于要约邀请,那么建筑公司与甲乙水泥厂的合同均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