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发票属于一种涉及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律师提醒:发票是维权证据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陆星宇律师认为,对于消费者而言,向饭店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饭店不开发票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同时,不法餐饮店不开发票送礼品的行为,是违反了税务管理规定的,是属于变相偷税、漏税行为。
陆律师还说,发票还是消费者维权时的重要证据。“如不开发票,若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或面临索赔难的问题。”
“发票上写明了消费项目名称、时间、地点、数量、金额,一旦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发票就是主张权利的有力证据。” 陆律师表示,“餐馆用小礼物或打折代替发票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消费者得到了一些实惠,但万一出现因用餐而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情况,则可能出现因没有开具发票而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