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如果有证人证言则应该出庭接受质证,否则法院可不认可此证据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现在好多法院开庭都是当庭读证人的证言,就等于当庭质证了
证人有正当理由的书面证言是有合法效力的。
书面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否定时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