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事务管理类信托

2024-12-22 15: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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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什么是事务管理类信托?
事务管理类信托主要是指委托人交付资金或财产给信托公司,指令信托公司为完成信托目的,从事事务性管理的信托业务。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目前还没有一个比较准确的分类,各家信托公司的标准也不一样。在某信托公司的网站上,其对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有如下介绍,即通过设立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股权代持信托、家族信托、遗嘱信托等产品,帮助客户解决税务筹划、事务管理等问题。

什么是信托?
信托就是以信用作为基础,委托第三方平台机构替自己打理资产,赚取收益的一种行为。信托涉及到三方面的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以及最终的受益人。信托机构大部分就是一个金融理财机构,一些资金雄厚的企业家、富商可能会选择一个信托机构替自己打理资产,进行资产运转、赚取利润。

信托风险大吗?
信托风险不大,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各个信托品种在风险和收益潜力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分别。
信托产品风险大不大,主要看的就是以下几项:
1、资金流向总体上来说,那些投资于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项目的信托产品的风险会比较高一点,高风险伴随的也是高收益。与之相反的,风险较低并且收益相对来说比较低的项目比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司的股权质押、电力、能源等等一系列获得政府支持的项目。
2、风险控制措施(1)担保方企业的实力、担保方的信用度。担保方的企业实力最好比较强。一般情况下,选择大型的国有企业的担保公司最保险。另外,信用度比较高、负债率比较低的大型民营企业也可以考虑。不可以自己给自己担保,那样的话会被视为没有担保。(2)质押物的安全性、是否容易变现。押质率越低,安全性就越高。相对来说,股票、股权、债券、货币比较容易实现变现,而土地之类的不动产,流动性比较差,短时间变现存在较大的困难。还有就是抵押物的价值是否足,抵押物不足值就会加大风险系数。


回答2:

事务管理类信托主要是指委托人交付资金或财产给信托公司,指令信托公司为完成信托目的,从事事务性管理的信托业务。 具体可以联系信托公司官方客服咨询。 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目前还没有一个比较准确的分类,各家信托公司的标准也不一样。在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有关信托培训的教材里,事务管理类信托的定义是指委托人交付资金或财产给信托公司,指令信托公司为完成信托目的,从事事务性管理的信托业务。这类信托业务由委托人驱动,信托公司一般不对信托财产进行主动的管理运用,包括股权代持、员工福利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等。有的信托公司将事务管理类信托定义为通过设立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股权代持信托、家族信托、遗嘱信托等产品,帮助客户解决税务筹划、事务管理等问题。
开拓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需要信托公司投入人力、物力,甚至在网络渠道方面也需要投入,但国内的现实情况是,事务管理类信托的量还比较少,如果信托公司投入的成本多,这与其收益不匹配,因为事务管理类信托主要还是收取管理费,这笔费用较低。所以,目前国内的事务管理类信托还主要是探索和尝试阶段。从国外的情况看,股权代持信托业务较多。现在国内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还未大规模开展,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还不匹配。目前事务管理类信托大部分为单一项目,集合项目比较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在原状分配中,存在不动产原状方式分配时的分割登记问题;股权原状方式分配时的分割登记问题,以及受益人人数可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人数的上限(例如有限责任公司50人股东上限)问题;特殊身份的受益人无法取得信托财产的问题(如因限购令的存在,不满足条件的非京籍人员无法取得北京房屋的所有权);受益人不愿取得特殊性质的信托财产的问题(如因信息披露制度,有些受益人不愿接受上市公司股票);特殊物品(如古董、珠宝、字画等)及债权存在价值评估问题。
为解决信托财产原状分配的问题,在推介时,信托公司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托财产原状分配可能面临的问题,并获得全体委托人的授权,授权信托公司在分配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信托财产进行分割,并在信托合同中明确信托财产原状分配时的转移方式。同时,信托合同中还应明确约定在信托财产无法进行现状分配时,应采用的解决方式。解决方式既可以为拍卖、变卖或折价,也可以用无法原物分配的财产为信托财产,以受益人为新的委托人设立新的信托,待受益人的情况允许之后再分配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前,信托公司还应提前与受益人进行沟通,了解受益人是否存在无法受让信托财产的特殊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回答3:

就是对于该类信托,信托公司既不负责募集资金、也不负责资金运用,只是做账户监管、结算以及清算等事务性工作,一般收费较低。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基本职能
是财产管理职能。体现在:
①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一切财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国家。
②管理目的的特定性:为受益人的利益。
③管理行为的责任性: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违反规定的受托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受托人有赔偿责任。
④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只能按信托目的来进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
派生职能
①金融职能即融通资金。信托财产多数表现为货币形态。同时为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信托投资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
②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职能。即代理和咨询。信托业务具有多边经济关系,受托人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横向经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可与经营各方建立互动关系,提供可靠的经济信息,为委托人的财产寻找投资场所,从而加强经济联系与沟通。包括:见证、担保、代理、咨询、监督职能。
③社会投资职能。指受托人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职能,它通过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得到体现。
④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指信托业可以为捐助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功能。
摘要
该类信托指的是,信托公司既不负责募集资金、也不负责资金运用,只是做账户监管、结算以及清算等事务性工作。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

回答4:

事务管理类信托主要是指委托人交付资金或财产给信托公司,指令信托公司为完成信托目的,从事事务性管理的信托业务。具体可以联系信托公司官方客服咨询。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信托公司官方公布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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