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www.xm.gov.cn/zfxxgk/xxgkznml/cxjsgl/cxjsxgwj/201209/t20120927_545308.htm
(二)几种特殊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特殊申请户是否符合“一户一宅”中“户”的要求,确难于把握,对几种常见的情况,暂按如下原则确定:
1、申请户中个别成员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提前安置房等政府优惠政策的,不得再申请。未享受过以上优惠政策的,由申请人负责提供从业单位出具的该成员是否享受过上述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并由当事人具结保证。
2、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户共有一处房屋产权,其中一户申请新批宅基地的,原则上鼓励拆旧翻建,如面积不够,可予适当扩建或移位。确无法翻扩建的,要求该申请户将产权过户给其他共有户后,方可申请新建。如其他共有户在他处另有房屋等原因无法办理过户的,应申请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注销手续,并出具同意拆旧承诺书后,方可申请。
3、三个或三个以上家庭户共有一处房屋产权,确无法分清具体位置,致无法拆除或注销产权,且分摊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的,由申请户出具拆旧承诺书后方可申请。
4、凡属离婚前夫妻之一名下已有住房或曾批准过宅基地的,离婚后二年内不得再申请新批宅基地。
因此,离婚前夫妻之一名下已有住房或曾批准过宅基地的,离婚后二年内不得再申请新批宅基地。
按法律来说,女方也有权申请宅基地的,但按实际操作来说,不容易。
而且你户口迁出了,村单位就不会同意你迁户口回来的了,那申请宅基地更是空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