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

2024-11-26 09: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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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恐怕有问题,要看你户口落在的地方是不是达到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
另外没有经济来源,不代表你没有可支配收入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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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申请流程如下: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依据《廉租房保障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流程: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就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四)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以上内容引用自《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07]258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建部[2007]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