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法》第33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法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有审计部门、保险监督部门、证券监管部门。
bcd,审计、保险监管和证劵监管分别对所有部门、保险行业、上市公司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