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如果您与对方已经签订相关加盟合同且该合同已经生效的,如您解除合同,对方可以要求您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您只是将开店资料交给对方,双方并没有签订相关合同,此时,合同都没有成立,就谈不上违约责任的问题了。当然,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果您在于对方在谈判过程中存在前述情形的,对方可以要求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对方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其遭受经济损失的存在及您的行为与对方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
这个是不需要的,因为1楼已经解答的很清楚了